新浦京官网登录口關于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号】),進一步規範我校學位論文管理,推進樹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針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申請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高等學校知識産權保護管理規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以及文化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 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 抄襲他人作品或者複制他人成果的;
(四) 使用他人的作品和成果構成自己論文的主要部分和主要内容的;
(五) 将與他人合作創作的成果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成果的;
(六) 将他人受保護的實驗數據、調研結論等成果作為自己學術論文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的(能夠舉證證明論文确屬自己獨立完成的除外);
(七) 引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方案、資料、數據、圖表等,未說明出處的;
(八) 在學位論文中僞造調查數據、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的;
(九) 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認定機構及程序
(一)認定機構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全校反學位論文作假工作,是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和做出最終處理決定的最高機構,并負責解決複審及存在争議的事宜。校學科建設與學位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校各級各類學位論文作假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學科建設與學位管理辦公室會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教務處會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科學位論文作假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成人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和自學考試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國際教育學院負責來華留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本科生畢業論文采取抽樣檢查、論文答辯、接受舉報等方式監督作假行為;碩士學位論文全部采取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專家評審、論文答辯、接受舉報等方式監督作假行為。
(二)認定程序
1、學位資格申請過程中,發現上述學位論文作假情形的,可直接認定該學位論文作假:
①在論文評審階段,外審專家認定論文作假;
②在預答辯或答辯階段,答辯委員會認定論文作假;
③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論文作假。
2、根據本科畢業論文抽查審核、碩士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結果或者他人舉報提供的論文存在作假嫌疑的,學科建設與學位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論文是否存在抄襲、弄虛作假以及程度進行認定。
3、填寫《新浦京官网登录口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及處理意見書》。
4、學科建設與學位管理辦公室将認定結果和處理決定在形成後三日内以書面形式通知學位申請人所在學院(部、所),并由學院(部、所)書面告知學位申請人。
5、學位申請人如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疑義,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學科建設與學位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複審申請,填寫《學位論文複審申請表》,逾期不予受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複審的認定工作,學科建設與學位管理辦公室依照相關規定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第五條 對于學位論文中存在的作假行為,區分不同情況,分别給予以下相應處理:
(一)本科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作假的,取消其本次學位申請資格,需重做論文,至少半年後提出學位資格申請;若再次發現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經人舉報,查證确有作假行為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二)碩士學位論文中存在作假行為的,給予以下相應處理:
1、教師指導過程中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行為的,立即責令學位申請人改正,拒絕改正的不予定稿,不能進入論文寫作的後續環節。
2、學位論文進入預答辯環節,預答辯小組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行為的,對指導教師提出批評,并要求學生重做論文,重做合格後方可進入論文寫作的後續環節。
3、碩士學位論文在學術不端行為檢測中,第一次檢測重合率不得超過20%(含20%),重合率在20%—30%(含30%)之間的,限其一周内進行修改,再次檢測仍高于20%的或第一次檢測超過30%的,取消其本次學位申請資格,需重做論文,至少半年後提出論文檢測申請,再次檢測重合率超過20%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評閱專家認為碩士學位論文中存在作假行為,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的,取消其本次學位申請資格,需重做論文,至少半年後提出論文送審評閱與答辯申請;再次提出學位申請過程中,若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4、在學位論文答辯中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行為的,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核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批準,取消學位申請資格;通過答辯的,經人舉報,查證确有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同時,對在讀學生視情節嚴重,分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對在職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外,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5、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别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屬于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視其情節嚴重,分别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6、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所指導的論文連續三次出現作假行為的、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條 進一步完善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确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加強學術誠信建設。
(一)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加強對本科畢業論文和碩士學位論文開題、預答辯、答辯環節的管理,對論文中是否存在作假行為進行審查。
(二)通過“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匿名外審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對碩士學位論文的審查。
(三)本科畢業論文和碩士學位論文實行導師負責制。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監督,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四)建立舉報制度。舉報人可向學科建設與學位管理辦公室舉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彙總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
第七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内容。對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實行問責制,學校将對該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主要負責人相應處分。
第八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新浦京官网登录口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